王嘉铭:证券类犯罪刑事案件中的质证要点 | 刑辩实战第13期回顾
发布时间:
2024-11-22
作者:
王嘉铭
来源:

本公众号第535篇文章,2024年第110篇

编者按
“刑辩实战”第13期在燕莎盛世大厦8层中同律所会议厅成功举办,与会嘉宾及中同律所主任杨矿生律师、中同刑事团队在京参与人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同律所兼职律师赵志华、万大强、杨国斌、赵玉来、郝俊杰、索朝律师等围绕“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质证”进行了全面探讨。
本次活动由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鑫律师担任主持人,并邀请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业务中心主任周雷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炜衡全国刑委会主任彭逸轩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炜衡数字金融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史先瑛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全球刑民交叉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刘知函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嘉铭律师等多位资深刑辩律师共同参与研讨交流。
活动还特别邀请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彭新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计划担任点评嘉宾。
同时,本期“刑辩实战”培训继续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了同步对外直播,实时在线参会人员20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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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犯罪作为目前国家对金融领域监管的主要导向,随着近几年案件数量的增加,实务中呈现出很多问题,总结而言主要包括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
就程序问题而言,比如现在面临的非常普遍的行刑衔接问题。目前对于证券类案件的通行做法是,证监会调查在先,移送刑事程序在后。但其实这样的实践操作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甚至在《行政处罚法》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也没有明确提及这类案件需要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作为刑事程序的前置性程序。
其实,所谓行政犯,实质上是违法行为先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违法程度达到某种法定的严重标准后,才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并进入到刑事程序中进行处理及归责。但实践中的通行做法似乎在行政犯的界定上走入了“唯程序论”的极端情况。
就实体问题而言,就关涉到证券犯罪案件中的质证问题。
第一个方面,在证券类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要注意发现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证据差异性问题。
无论内幕交易案件还是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在先的证监会行政调查阶段,都会借助于证监会作为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所作出非常专业的调查和认定,在证监部门调查过程中所获取到的客观数据、书证、认定函等,会伴随着案件被移送至刑事程序中而被公安机关全盘采纳。但不容忽略的是,行政调查程序中往往会出现主观证据(口供)不足的情况,原因在于行政处罚的认定采用推定主义原则,对主观证据的要求较低。
比如内幕交易类案件的行政调查阶段,在客观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往往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实际交易人的一个通话记录,都能被认定为构成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因此,此类案件被移送至刑事程序中,出于刑事案件“主客观相一致”的归责认定标准,以及“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都极其容易以“拿下口供”为第一目标。
所以,在此类案件的质证中,要寻找不同阶段和程序中所形成证据之间的差异性,如果在行政阶段和刑事阶段存在完全不同的口供内容,就需尤其注意是否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
第二个方面,在办理证券类犯罪刑事案件中,关于行政部门所移送材料中的客观证据,尤其是涉及内幕交易类案件的交易金额及获利金额,以及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的操纵金额及获利金额的统计,也不可掉以轻心。
在很多案件中容易产生因对抛售股票时间节点的不同认定而产生的获利或亏损,以及获利金额多少的确认,而该部分数额又直接关涉着行为人的处罚或量刑结果,因此需审慎把握。
第三个方面,是在所有证券类犯罪案件中的关键证据—认定函的问题。
在刚才的发言中有专家提到,行受贿案件中有关于“价格认定结论”的证据,但这种证据是否能够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类型,是有很大疑问的。
其实在诸如操纵证券市场类的证券犯罪案件中,也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即证监部门所出具的认定函。认定函本身会对违法行为本身进行一个行为性质及具体数额的界定,因此,一旦移送至刑事程序中,几乎很难否定掉认定函中的内容。但从刑事诉讼案件的法定证据类型来看,认定函又似乎不属于任何一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因此,认定函的性质必须要明确下来,比如有专家说“价格认定结论”在高检的内部文件中,被认为是一种准鉴定意见。但是,诸如“认定函”这种证据,现在它应当是一个什么样的证据属性,如果不作为证据采纳或者是作为什么样属性的证据采纳,这个是我们实务中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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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刑辩实战”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辩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辩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以“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内训外邀”,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培养“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自开展以来,先后围绕“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如何构思辩护观点”“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刑辩律师如何质证”等刑事辩护中的必备技能、疑难问题,举办了13期专题培训。活动邀请广大刑辩律师、律师协会、刑事法学专家、司法实务人员参加,致力于搭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平台,凝结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点滴力量。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得到越来越多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往期回顾
刑辩实战第13期:刑辩律师如何质证
刑辩实战第12期: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
刑辩实战第11期: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
刑辩实战第10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9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
刑辩实战第8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7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6期: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
刑辩实战第5期: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
刑辩实战第4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3期:如何构建辩护思路
刑辩实战第2期: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
刑辩实战第1期: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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