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而不辍 ‖ No.2 立案——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

发布时间:

2024-11-29

作者:

郝俊杰

来源:



本公众号第538篇文章,2024年第113篇



 律师 

郝俊杰 

中同刑事团队

电话:13911113667





NOTE

编者按


他,曾经在警徽下守护平安,除暴安良,如今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明察秋毫。从公安民警转型成为律师,继续与法同行,弘扬法治之光。《“刑”而不辍》系列文章,从不同的职业角度,分享刑事案件办理程序中的个人体会。文章结合真实的办案经历,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晦涩抽象的法律规定,旨在让更多的普通人了解法律,敬畏法律,信仰法律,运用法律,感受到法律的温度和力量。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未来可期……


刑事立案,关系到案件是否顺利进入司法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关键环节,标志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刑事立案的过程,并非简单的形式审查,而是侦查人员对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等证据进行综合性的实质审查。



一

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偏高


现行立法中,关于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标准,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有犯罪事实发生;第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偏高。“有犯罪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从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进行判断;“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需要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主体进行判断。所以,立案标准要求对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全面评价,在此基础上才能准确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显然,这些在立案阶段,很难做到。


立案阶段,很多案件事实尚处于不确定、不清晰的状态,需要立案之后,通过进一步侦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确定是否属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刑事免责事由,通过司法鉴定意见,判断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以及查清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等等,从而综合判断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立案阶段,可以对“有犯罪事实”的客观方面进行初步认定,但是,很难认定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现行立法中的刑事立案标准偏高,过于严苛,不科学,也不合理。


有学者认为,立案标准应定位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可,也就是说,只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就可以立案,不必查明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话,可能会扩大犯罪圈,但可以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通过撤案、不起诉、判决无罪予以纠正。



二

立案之前调查核实的限制措施


刑事立案之前的调查核实,可以看做“准侦查”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由此可见,立案之前调查核实期间,公安机关不能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有些情况下需要公安机关立即采取司法控制措施,比如群众遇到电信诈骗等侵财类案件,报案后需要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冻结对方账户,否则涉案资金就会迅速转移。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反诈中心通过采取紧急止付的措施,临时将涉案账号停止付款功能,等待立案之后再对账号正式冻结,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挽回群众损失。




三

立案之前调查核实的证据资格


《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司法文件,仅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客观性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但没有对立案之前调查核实期间的证据资格作出规定。


参考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的相关规定,刑事立案之前调查核实期间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可以不经转化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但是,刑事立案之前调查核实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在缺乏立案后的权利保障措施下,极容易出现不真实性,所以,言辞证据需要重新收集,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四

刑事立案的流程和审查期限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调查核实,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并制作《立案决定书》。


关于立案的审查期限,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做出统一规定,但是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立案的审查期限作出了规定,规范了受立案工作流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受案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突出了对该类案件的重视,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保障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经济犯罪案件在七日内审查是否立案,根据重大疑难复杂程度,经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六十日。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在三日内审查是否立案,至迟在十日内作出决定,根据重大疑难复杂程度,经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六十日。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日,需要查证的,不超过七日,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经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由此可见,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七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最多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第一百七十四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八十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以内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侦查。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后,移送材料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至迟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情况特殊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三十日作出决定。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工作流程


2、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郝俊杰

中同刑事团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硕士


工作经验:曾在公安系统担任基层所队领导兼法制审核员多年,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多起刑事诉讼、民商事诉讼。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民商事诉讼。


部分业绩:江苏省徐州市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山东省临沂市季某组织领导传销案、陕西省汉中市某厅级领导受贿案、河北省邯郸市某局长贪污受贿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米业公司成员涉黑案、天津市河东区张某聚众斗殴案、河北省邯郸市贾某贩卖毒品、组织卖淫案、河北省秦皇岛市谭某开设赌场案、北京市西城区某公司虚开发票案等。


☎ 郝俊杰律师联系方式:13911113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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