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的七种武器之“离别钩”

发布时间:

2024-12-11

作者:

赵玉来

来源:


                 

本公众号第544篇文章,2024年第119篇


赵玉来 律师

中同刑事团队


离别钩是古龙武侠小说《七种武器》系列的第五种武器,题记为“你用离别钩,只不过为了要相聚。”如孔雀翎般巧夺天工,离别钩的设计亦是精妙绝伦,令人叹为观止。在刑辩律师的武器库之中,能称得上“离别钩”的非调查取证莫属。有些案件,正因为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获得了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言或者书证、物证,从而获得无罪辩护成功。在当前的形势下,刑辩律师启动调查取证程序也会面临风险,启动了这一程序可能会造成离别,也可能会相聚。



一


调查取证为何会成为“离别钩”?



离别钩的前锋虽然弯曲如钩,却又不是钩,是形式怪异的四不像。在小说中,杨铮是一个有着江湖大盗背景的小捕头,他的生活充满了传奇,所用武器便是离别钩。有一个深爱着他的女子,曾问他:“你为什么要用如此残酷的武器?”杨铮回答:“因为我不愿被人强迫与我所爱的人离别。”这柄离别钩,仿佛成了杨铮命运的写照。他的人生充满了离别,但他从未放弃过寻找相聚的机会。在刑事案件中,很多刑辩律师也未放弃让嫌疑人(被告人)与其家属相聚。


调查取证是刑辩律师的重要工作之一,它关乎案件的真相揭示、当事人权益的维护以及法律公正的实现。然而,在现实中,调查取证工作却常常成为律师们不得不面对的“离别钩”。在有的案件中,办案机关只是调取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证据,但是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无罪的证据,从而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对于这类案件,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是为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环节。进行充分地调查取证不仅有助于律师深入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还有助于他们为当事人制定适当的诉讼策略,并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进行有力的辩护。然而,实际操作中,调查取证工作往往面临多重挑战。


首先,首当其冲的便是调查取证所面临的刑事风险。《刑法》第306条是律师界谈虎色变的一个法条,该条在很多地方被滥用,这使得律师们时刻感受到如同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般的威胁。这一条款被某些司法机关滥用,对律师的正常调查取证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和威胁。这些年,刑辩律师因为调查取证身陷囹圄的案例发生了不少。比如,某地警方出其不意地对同一案件的四位辩护律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起因是,四位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意外地得知了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他们的当事人都声称,在被害人死亡时,他们都不在场。这些当事人承认犯了故意杀人罪,但表示这是因为遭受了刑讯逼供被迫作出的供述。基于辩护人职责与对正义的追求,其中两位律师毅然展开了调查行动,以求揭开这起案件的真相。而另外两位律师简单地告知其当事人在法庭上如实陈述即可。但是,四名律师都被某地警方采取强制措施,从而引发了舆论风潮。这样的案例充分揭示了刑辩律师调查取证的风险。


其次,被调查人往往不愿意配合调查。案件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在面对刑辩调查取证时可能因各种原因选择拒绝配合,甚至对律师进行阻挠。这些因素无疑加重了律师在处理案件时的压力与顾虑。



二


律师调查取证的两大心法



面对着“达摩克利斯之剑”,刑辩律师调查取证要修炼两大心法,坚持合法调查取证和全面调查取证。


首先,合法调查取证。《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了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这一规定为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刑法》第306条的存在,律师们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表现得小心翼翼。为了确保调查取证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律师们必须依法进行调查取证,遵守法定的程序、方式和形式。这意味着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采取合法的方式获取证据,并且证据的形式也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律师们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沟通。此外,律师在调查取证时还需要注意保护被取证人的合法权益。应该确保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侵犯被取证人的合法权益,如隐私权、人格尊严等。


其次,全面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刑辩律师应坚持全面调查取证的原则。这意味着需要对所有相关证据进行全面的收集、审查和分析,以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第一,要明确调查的范围和重点,对要调取的证据进行全面梳理,不遗漏任何可能的线索。第二,要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的步骤、方法和时间安排,确保调查工作有序进行。第三,要积极与当事人、证人等合作,共同查找线索,确保证据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END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赵 玉 来 律 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在天津市某区检察院、天津市某区委政法委工作多年。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刑民交叉业务、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顾问。

部分业绩:担任原济南市人大代表窦某某的涉“恶势力”案件辩护人,成功摘掉了“恶势力”的帽子,三个罪名的无罪辩护获得成功;担任贵州省吴某某、杨某等14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案2号人物辩护人;担任广东省刘某某等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二审1号人物辩护人;担任山东省聂某某等10余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案1号人物辩护人;担任广东省徐某某等涉嫌贪污罪一案主犯徐某某辩护人;担任河北省高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主犯高某某辩护人(涉案金额5亿余元);代理了鄂尔多斯市某煤炭公司再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600余万元)。

☎:赵玉来律师联系方式:135211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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