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同“刑辩实战”第14期实务研讨成功举办|聚焦研讨“证据辩护的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

2025-04-29

作者:

中同刑辩

来源:



本公众号第584篇文章,2025年第32篇



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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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辩护的若干问题


中

同

刑

辩



最美人间四月天,唤醒沉睡在心底的诗意。


2025年4月26日下午,由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同律所”)举办的  “刑辩实战”第14期在燕莎盛世大厦8层中同律所会议厅成功举办,与会嘉宾及中同刑辩团队围绕“证据辩护的若干问题”展开了讨论。





本次活动由中同律所刑事业务部主任赵铭担任主持人,并邀请北京英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石红英、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副主任岳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闻所全国刑委会主任邓建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殿学、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小鹏、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克锋、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恒都刑辩学院院长王永阳、刑法学博士、德恒总所刑行交叉业务研究负责人张修齐等多位资深刑辩律师共同参与研讨交流。


活动还特别邀请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易延友担任点评嘉宾。


同时,本期“刑辩实战”培训继续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了同步对外直播,实时在线参会人员近3000人。




主持人  赵铭

中同律所刑事业务部主任赵铭进行了简短致辞,他说,“刑辩实战”培训由中同刑辩团队发起,致力于搭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平台,凝聚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点滴力量。





刑

辩

实

战



主题发言上半场,由石红英、杨国斌、岳强、邓建国、郝俊杰、王殿学、赵铭等七位律师进行分享。


01

上半场主题发言





石红英


北京英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石红英以《辩护律师的证据收集权:突破困境与重构价值》为题进行了分享。她认为,辩护律师的证据收集权,不仅是一项诉讼权利、程序工具,更是实体正义的支点,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在数字时代重构这项权利,既需要刀刃向内的改革勇气,更呼唤‘技术向善’的智慧。因为正义,从来不只是法庭上的慷慨陈词,更是每一个证据被看见、被审视的权利。”她从数据反差、案例切入破题,讲述了辩护律师的证据收集权要从“纸面权利”向“实践突围”;从法律赋权、伦理困境、技术赋能三重边界解构证据收集权;  从制度革新、技术驱动、方法论迭代、职业共同体建设四大路径突围、重构证据收集权;证据收集权不应局限于“为被告人服务”,而应升维为“发现真相的协同机制”。这一课题呼应了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数字法治”改革方向。这项权利的本质,是丈量司法文明的刻度。当辩护律师通过云端数据还原真相,用技术穿透证据迷雾时,我们捍卫的不仅是被告人的权益,更是“看得见的正义”。让我们以技术赋能权利,让证据收集权成为法治进步的加速器!




杨国斌


中同律所杨国斌律师以《侦查活动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困境与出路》为题进行了分享。他认为,在刑事案件中越早调取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那么当事人脱困的可能性就越大。如果在侦查阶段就能够向办案机关提供对当事人有说服力的、有利的证据,那么很可能在侦查阶段案子就停止了。以辩护人的身份去调查取证是很难的,因为,辩护人对案情、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掌握的事实以及证据所知有限。

解决侦查阶段调查取证难的问题,需要做几方面的努力。一是跟办案人员有效沟通;二是跟当事人和当事人的家属有效沟通;三是根据所了解的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需要调取的证据;四是按照相关规范去调取证据。




岳 强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副主任岳强律师也以《侦查活动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困境与出路》为题进行了分享。他认为,侦查过程中律师调查取证权面临三大困境:一是公安机关的特殊性,沟通难、公对公交流渠道相较于检法明显不通畅;二是侦查活动保密的特殊性,看不到在案证据;三是公安机关出于办理案件需要必须秉承有罪推定。解决问题的方法与出路:一是尽量收集调取客观证据。例如,他办理的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案,涉及疫情期间过期口罩,侦查机关提供的鉴定报告为过滤效果、防护效果均不合格,但辩护人委托的鉴定机构结论为对某些细菌防护效果大于99%,取得了存疑不起诉的效果。二是主观证据可以由律师申请侦查机关自行调取或者经侦查人员许可后代为调取,例如某案件的关键证人在境外,证人不同意到境内配合公安询问,律师前往境外调取。三是由家属或者案外人直接提交持有证据。四是在侦查过程中的审查逮捕阶段,将调取证据交给检察机关。五是精神病人、和解协议、缺失的案发现场录音录像、补税证明等无争议的证据果断交。




邓建国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闻所全国刑委会主任邓建国律师主讲了《刑事辩护证据的立与破》。刑事辩护证据的立与破涉及质证问题,又涉及调查取证问题。辩护人针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一味的否定、不承认,要考虑“破”与“立”的问题。他说,我很早以前办了一个案例,是一个杀人奸尸案。嫌疑人A杀人后还奸尸,还抢了一个小灵通。这个案件是某年2月18日案发。2月24日,有一份鉴定报告,这份鉴定报告的DNA与犯罪嫌疑人A的DNA是一致的。但是,锁定嫌疑人A是在六个月以后。在同年的3月8日,嫌疑人A又把一个妇女杀了。4月2日鉴定报告出来了,也是写着嫌疑人A的名字,但是那时还没有锁定嫌疑人A。在会见时,我揪了嫌疑人几根头发去鉴定DNA,结果鉴定以后发现嫌疑人A的DNA 与4月2日的鉴定报告上的DNA绝对不一致。是“破”还是“立”?我当时是坚决承认4月2日的鉴定报告结果是正确的,但是写着嫌疑人A的名字是错误的,DNA不一致,可以排除嫌疑人A作案的嫌疑,这就是对证据的“立”。还有一个案件,我调取到了嫌疑人被刑讯逼供的照片,在当庭才拿出来作为攻破公诉人证据体系的武器,也取得了好的效果。对于所有的证据,该“立”的要“立”,该“破”的要“破”,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



郝俊杰


中同律所郝俊杰律师以《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困境与破局》展开了分享。他认为,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律师的一项基本权利,是辩护权的重要组成。《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模式的律师调查取证权,即自行调查取证和申请调查取证。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向检察院、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时,经常会遭到拒绝,所以自行调查取证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律师在自行调查取证期间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导致律师不愿调查取证、不敢调查取证、不能调查取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受到调查对象同意权的制约,不具有强制性,如果调查对象不配合,那么律师就无法获得证据,也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相对于取证对象是个人来说,向单位调查取证的难度更是难上加难。律师自行调查取证面临极大的风险,也就是刑法第306条的规定的伪证罪,也被称为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辩护律师在自行调查取证面对诸多困境的情况下,如何破局?一是律师自身要恪守职业底线,不能采取诱导性调查取证,更不能参与或者帮助做伪证。二是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程序。三是对调查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四是在调查取证期间,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人现场见证。



王殿学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殿学律师以《证据印证规则在实战中的运用》为题进行了分享。他以办理的一个“涉恶”案件为例讲述了证据印证规则的运用。高某在侦查阶段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涉嫌罪名包括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共8个。通过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沟通,起诉时仅认定高某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仅剩4个。关于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初,被告人朱某、高某预谋故意伤害他人,二人并作具体分工。2018年1月12日,受朱某指使,戚某、姜某等人持菜刀将被害人张某多处砍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戚某、姜某均被判刑。指控故意伤害案的证据主要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辩解等。律师通过运用印证规则排除证人证言、排除被害人矛盾陈述、以录像为准排除不利供述等,论证只剩下间接证据无法证明指控,取得了故意伤害罪未被法院认定的效果。



赵 铭


中同律所赵铭律师分享了《职务犯罪中的证据辩护问题》。职务犯罪当中的证据辩护问题值得重视。一是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有个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B在六个月的留置期间没有一份供述笔录。六个月到期之后,公安机关又以B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他进行监视居住,地点还是监委的留置地点。在法院一审阶段,B所有的有罪供述全是在监视居住期间形成的。这些笔录的合法性的问题就成了关键问题。我们认为这一时间段形成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把B的相关口供予以排除。二是注重证据的真实性。通过客观证据的收集和调取来找出相关的矛盾点,否定公诉人指控证据的真实性。三是注重证据的关联性。以相关的证据和本案指控的事实的里面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的为由进行辩护。



02

下半场主题发言


主题发言下半场,由孙恩茹、宋小鹏、张克锋、赵玉来、王永阳、张修齐、杨矿生等七位律师进行分享。




孙恩茹

中同律所孙恩茹律师分享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据辩护》。她认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是否还需要坚持证据辩护是毋庸置疑的问题,不能因为认罪认罚而降低证据证明标准,放弃进一步从轻、从宽的机会。如何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进行有效的证据辩护,她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给出了如下建议:一是律师要坚持证据辩护的目标:在检察机关占主导地位的背景下,利用优势证据抢占话语权,力争从宽幅度的最大化。二是有效证据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在认罪认罚前,律师要锚定谈判筹码,必须开展两项工作:认罪认罚中要锁定量刑建议,可对部分瑕疵证据做适当包容性处理,把能抓住的量刑优惠先抓住;认罪认罚后要注重挖掘二次机会,要收集一些新的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证据。当然,也并不是所有的认罪认罚案件都可以把证据辩护坚持到无路可走,必须对案件的主客观条件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




宋小鹏

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小鹏律师同样分享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据辩护》。2014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案件明确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即使嫌疑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也不能因为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具结而降低证明标准。认罪认罚案件也应对全案证据进行严格审查,要全面梳理案件中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各类证据,判断犯罪嫌疑人所承认的犯罪事实能否得到证据支持。要分析证据的证明力,判断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矛盾或疑点。要积极挖掘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从轻、减轻情节,如自首、立功、坦白、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并通过收集相关证据或材料来支持这些情节。




张克锋


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克锋律师以《针对控方不能提供“同步录音录像”的辩护策略》为题进行了分享。他说,最近办理刑事案件中,连续遇到了三个不提供“同录”的案子,均是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所谓“设备故障”之类的理由。类似这种情况,已经不是“个案”,其实很“普遍”,有必要与各位刑辩同行交流和探讨。一是对应该有“同步录音录像”的,辩护人一定要申请调取;二是要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录像设备“故障”维修记录;三是申请警察出庭,接受质询;四是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另外,对于监委同步录音录像和监委人员出庭问题也是值得重视的。通过庭前会议强调调取录音录像、监委人员出庭是审查取证合法性的必要手段。强调仅凭讯问笔录难以全面反映讯问的真实情况,而同步录音录像则能提供更为客观、全面的证据支持。若法院拒绝调取监委视频或监委人员出庭,可申请复议或作为上诉理由,主张程序违法影响公正审判。

总之,同步录音录像缺失的辩护,既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战术博弈,更是推动法治进步的战略契机。通过个案辩护,我们期待在技术赋能与司法改革的共同作用下,构建更加公正、透明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为每一位被告人筑牢程序正义的防线。



赵玉来



中同律所赵玉来律师以《辩护律师核实证据的限度》为题进行了分享。他认为,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将案卷材料出示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直是刑事辩护中的棘手问题。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基本无视了这个问题。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作出了一定的回应。通过立法方式,区分了侦查阶段和自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会见交流时不同的内容,明确自审查起诉阶段起,辩护律师可以“核实有关证据”。由于“核实有关证据”的立法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这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具体来说,无论是核实证据的内容、范围还是核实方式,都缺乏明确规定。


辩护律师核实证据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律师因告知案情和证据情况而导致当事人翻供的情形,而且“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的规定并不能排除风险。


为保护自身安全,刑辩律师要将“存疑”作为“核实”之前提,此处所指的“存疑”应当以辩护律师的疑问为标准,而非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疑问为标准。而且要以口头方式核实相关证据。




王永阳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恒都刑辩学院院长王永阳律师以《辩护律师庭审之外的证据工作与风险防控》进行了分享。辩护律师收集证据是有法律依据的,例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等。证据的收集渠道主要有:辩护人自行收集与调取、申请司法机关调取、当事人或家属自行调取收集。


庭审之外的证据工作要重视:(一)自行调取证据:物证、书证: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合同、票据、通讯记录、监控录像等原始材料,注意保留证据的完整性和来源。电子数据:固定网页、社交媒体记录、电子邮件等,必要时通过公证保存。证人证言:通过访谈证人获取书面证词或录音(需符合法律规定,避免诱导性提问)。(二)申请调取证据:向法院或检察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要求调取警方未随案移送的有力证据(如原始监控、通话记录等)。对公权力机关掌握的有利证据(如勘验笔录、鉴定报告)申请查阅、复制。(三)委托第三方取证:通过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如笔迹、指纹、电子数据恢复等),或聘请专家出具论证意见。


为防范风险,调查取证要事前评估,坚持两人调证、单独询问,采取同步录音录像取证。调查取证完成后,辩护律师应当对所收集的证人证言进行再次风险评估,并视情况作出处理。




张修齐


刑法学博士、德恒总所刑行交叉业务研究负责人张修齐律师以《证据辩护直抵内心确信的核心逻辑》为题进行了分享。他指出,判决书中常见的一句话就是本庭对辩护人的某某意见不予采信,但说理往往不充分,或者不写真实的原因,以至于“不予采信”背后的逻辑是什么并不清晰。这给刑辩律师留下了一个课题:如何通过证据辩护真正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就逻辑起点而言,要让法官内心确信则首先要自己内心确信,信任而不共情,要基于案件客观事实最大限度地真诚地信任当事人。其次,要知己知彼。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检索法官的裁判文书、论文,从中发现法官的观点立场,做好辩护准备。要尤其留心哪些影响法官内心确认的“隐性因素”和“关键细节”,做个有心人,而不要总是抱怨证据裁判规则立法太粗疏。最后,要讲好“辩方故事”,尤其对“罗生门”案件要构建严密的法律逻辑和情理逻辑,为法官内心确信提供充分的素材和基础。





杨矿生

中同律所主任杨矿生律师以《有效证据辩护要做好的几项基本工作》为题进行了分享。证据辩护是围绕着证据所开展的辩护活动,证据辩护的工作内容非常多,特别是要想实现有效证据辩护,有几项基本工作是不可缺少的。


一是熟悉卷宗证据材料。证据辩护的任务和目的就是要削弱和否定控方的单个证据,打破控方的指控证据链条。辩护律师要想开展证据辩护工作,首先就要对控方指控的证据非常熟悉,只有这样才能有针对性的开展证据辩护。二是会见核实证据。会见核实证据的工作非常重要,甚至可以说是我们会见中最重要的工作。我们会见中80%的精力都要用到核实证据上面来。三是调查取证。在很多案件中,侦查机关和调查机关所收集的证据材料,不全面,很难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因此,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就显得极其重要。从很多无罪判决的案件来看,调查取证能够起到颠覆性的效果。调查取证的线索从哪里来?从卷宗材料中找到相应的线索或者是从会见人的口中得到线索。总之,知彼知己,方能百战不殆。



嘉宾点评




易延友







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易延友对主题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


他认为,今天各位发言人所说的内容都是围绕证据辩护进行的,涉及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的问题、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调查取证和证据辩护的问题、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的问题,这些问题覆盖面非常的广。证据辩护的基本框架一个是调查取证,这属于进攻型的辩护;另外一个就是针对控方已有的证据提出质疑,这属于防御型的辩护。在刑事案件当中既可能有进攻型的辩护,也可能有防御型的辩护,也可能两者都有,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去决定不同的策略。我分享关于几个问题的想法。


第一个就是我认为调查取证非常重要。我记得我上研究生的时候写的第一篇论文就是论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我在这篇文章里面把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分为三种权利样态:一是自行调查取证,二是申请调查取证,三是参与调查取证。有时想从控方的指控体系、证据中去发现矛盾、漏洞比较困难。这时,律师就需要调取一些证据,采用主动的、积极的一种进攻型的辩护。比如说能够找到颠覆性的证据颠覆控方的证据体系的话,就获得了成功。


第二个就是律师采用防御型的辩护策略的问题。对检方的证据体系去提出质证的时候可以从多角度出发。我想要强调两个方面,一个就是关于这个证据的合法性的问题,我认为证据合法性存在两种不同的合法性。一种是为了确保真实的发现设置的一些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包括纪委的监察人员在取证方面的有一些技术性的规范。一种是为了保障人权,就是我们通常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三个问题是证明标准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明标准的规定,应该说可以说既是具体的,又是抽象的。


第四个问题是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证据辩护。刚才有两位同仁都讲过,如果是自己的当事人认罪认罚了,律师能不能够做无罪辩护,我认为是能的。


第五个问题是自行调查取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确实存在一些困难、一些风险。律师如何去成功的取得你想要的那些证据?我想可能需要天时地利人和。



活动期间,多名律师线下进行了交流互动。晚上19时,第14期中同“刑辩实战”实务研讨活动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文稿:赵玉来

编辑:湘   帅

照片:夏心丽






刑辩实战

·精彩课堂·



实例 实训 实用

中同“刑辩实战”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事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事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以“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内训外邀”,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培养“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自开展以来,先后围绕“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如何构思辩护观点”“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刑辩律师如何质证”等刑事辩护中的必备技能、疑难问题,举办了14期专题培训。活动邀请广大刑辩律师、律师协会、刑事法学专家、司法实务人员参加,致力于搭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平台,凝结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点滴力量。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得到越来越多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往期回顾




刑辩实战第13期:聚焦研讨“刑辩律师如何质证”
刑辩实战第12期:聚焦「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

刑辩实战第11期: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

刑辩实战第10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9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

刑辩实战第8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7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

刑辩实战第6期: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

刑辩实战第5期: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

刑辩实战第4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

刑辩实战第3期:如何构建辩护思路

刑辩实战第2期: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

刑辩实战第1期: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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