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同“刑辩实战”第14期实务研讨成功举办|聚焦研讨“证据辩护的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
2025-04-29
作者:
中同刑辩
来源:

本公众号第584篇文章,2025年第32篇

回顾
中
同
刑
辩
最美人间四月天,唤醒沉睡在心底的诗意。
2025年4月26日下午,由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同律所”)举办的 “刑辩实战”第14期在燕莎盛世大厦8层中同律所会议厅成功举办,与会嘉宾及中同刑辩团队围绕“证据辩护的若干问题”展开了讨论。

本次活动由中同律所刑事业务部主任赵铭担任主持人,并邀请北京英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石红英、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副主任岳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闻所全国刑委会主任邓建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殿学、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小鹏、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克锋、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恒都刑辩学院院长王永阳、刑法学博士、德恒总所刑行交叉业务研究负责人张修齐等多位资深刑辩律师共同参与研讨交流。
活动还特别邀请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易延友担任点评嘉宾。
同时,本期“刑辩实战”培训继续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了同步对外直播,实时在线参会人员近3000人。
中同律所刑事业务部主任赵铭进行了简短致辞,他说,“刑辩实战”培训由中同刑辩团队发起,致力于搭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平台,凝聚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点滴力量。
刑
辩
实
战
01
上半场主题发言
石红英
北京英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石红英以《辩护律师的证据收集权:突破困境与重构价值》为题进行了分享。她认为,辩护律师的证据收集权,不仅是一项诉讼权利、程序工具,更是实体正义的支点,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在数字时代重构这项权利,既需要刀刃向内的改革勇气,更呼唤‘技术向善’的智慧。因为正义,从来不只是法庭上的慷慨陈词,更是每一个证据被看见、被审视的权利。”她从数据反差、案例切入破题,讲述了辩护律师的证据收集权要从“纸面权利”向“实践突围”;从法律赋权、伦理困境、技术赋能三重边界解构证据收集权; 从制度革新、技术驱动、方法论迭代、职业共同体建设四大路径突围、重构证据收集权;证据收集权不应局限于“为被告人服务”,而应升维为“发现真相的协同机制”。这一课题呼应了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数字法治”改革方向。这项权利的本质,是丈量司法文明的刻度。当辩护律师通过云端数据还原真相,用技术穿透证据迷雾时,我们捍卫的不仅是被告人的权益,更是“看得见的正义”。让我们以技术赋能权利,让证据收集权成为法治进步的加速器!
杨国斌
岳 强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副主任岳强律师也以《侦查活动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困境与出路》为题进行了分享。他认为,侦查过程中律师调查取证权面临三大困境:一是公安机关的特殊性,沟通难、公对公交流渠道相较于检法明显不通畅;二是侦查活动保密的特殊性,看不到在案证据;三是公安机关出于办理案件需要必须秉承有罪推定。解决问题的方法与出路:一是尽量收集调取客观证据。例如,他办理的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案,涉及疫情期间过期口罩,侦查机关提供的鉴定报告为过滤效果、防护效果均不合格,但辩护人委托的鉴定机构结论为对某些细菌防护效果大于99%,取得了存疑不起诉的效果。二是主观证据可以由律师申请侦查机关自行调取或者经侦查人员许可后代为调取,例如某案件的关键证人在境外,证人不同意到境内配合公安询问,律师前往境外调取。三是由家属或者案外人直接提交持有证据。四是在侦查过程中的审查逮捕阶段,将调取证据交给检察机关。五是精神病人、和解协议、缺失的案发现场录音录像、补税证明等无争议的证据果断交。
邓建国
郝俊杰
王殿学
赵 铭

02
下半场主题发言
主题发言下半场,由孙恩茹、宋小鹏、张克锋、赵玉来、王永阳、张修齐、杨矿生等七位律师进行分享。
孙恩茹
中同律所孙恩茹律师分享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据辩护》。她认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是否还需要坚持证据辩护是毋庸置疑的问题,不能因为认罪认罚而降低证据证明标准,放弃进一步从轻、从宽的机会。如何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进行有效的证据辩护,她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给出了如下建议:一是律师要坚持证据辩护的目标:在检察机关占主导地位的背景下,利用优势证据抢占话语权,力争从宽幅度的最大化。二是有效证据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在认罪认罚前,律师要锚定谈判筹码,必须开展两项工作:认罪认罚中要锁定量刑建议,可对部分瑕疵证据做适当包容性处理,把能抓住的量刑优惠先抓住;认罪认罚后要注重挖掘二次机会,要收集一些新的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证据。当然,也并不是所有的认罪认罚案件都可以把证据辩护坚持到无路可走,必须对案件的主客观条件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
宋小鹏
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小鹏律师同样分享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据辩护》。2014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案件明确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即使嫌疑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也不能因为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具结而降低证明标准。认罪认罚案件也应对全案证据进行严格审查,要全面梳理案件中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各类证据,判断犯罪嫌疑人所承认的犯罪事实能否得到证据支持。要分析证据的证明力,判断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矛盾或疑点。要积极挖掘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从轻、减轻情节,如自首、立功、坦白、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并通过收集相关证据或材料来支持这些情节。
张克锋
赵玉来
中同律所赵玉来律师以《辩护律师核实证据的限度》为题进行了分享。他认为,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将案卷材料出示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直是刑事辩护中的棘手问题。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基本无视了这个问题。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作出了一定的回应。通过立法方式,区分了侦查阶段和自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会见交流时不同的内容,明确自审查起诉阶段起,辩护律师可以“核实有关证据”。由于“核实有关证据”的立法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这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具体来说,无论是核实证据的内容、范围还是核实方式,都缺乏明确规定。
辩护律师核实证据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律师因告知案情和证据情况而导致当事人翻供的情形,而且“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的规定并不能排除风险。
为保护自身安全,刑辩律师要将“存疑”作为“核实”之前提,此处所指的“存疑”应当以辩护律师的疑问为标准,而非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疑问为标准。而且要以口头方式核实相关证据。
王永阳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恒都刑辩学院院长王永阳律师以《辩护律师庭审之外的证据工作与风险防控》进行了分享。辩护律师收集证据是有法律依据的,例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等。证据的收集渠道主要有:辩护人自行收集与调取、申请司法机关调取、当事人或家属自行调取收集。
庭审之外的证据工作要重视:(一)自行调取证据:物证、书证: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合同、票据、通讯记录、监控录像等原始材料,注意保留证据的完整性和来源。电子数据:固定网页、社交媒体记录、电子邮件等,必要时通过公证保存。证人证言:通过访谈证人获取书面证词或录音(需符合法律规定,避免诱导性提问)。(二)申请调取证据:向法院或检察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要求调取警方未随案移送的有力证据(如原始监控、通话记录等)。对公权力机关掌握的有利证据(如勘验笔录、鉴定报告)申请查阅、复制。(三)委托第三方取证:通过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如笔迹、指纹、电子数据恢复等),或聘请专家出具论证意见。
为防范风险,调查取证要事前评估,坚持两人调证、单独询问,采取同步录音录像取证。调查取证完成后,辩护律师应当对所收集的证人证言进行再次风险评估,并视情况作出处理。
张修齐
刑法学博士、德恒总所刑行交叉业务研究负责人张修齐律师以《证据辩护直抵内心确信的核心逻辑》为题进行了分享。他指出,判决书中常见的一句话就是本庭对辩护人的某某意见不予采信,但说理往往不充分,或者不写真实的原因,以至于“不予采信”背后的逻辑是什么并不清晰。这给刑辩律师留下了一个课题:如何通过证据辩护真正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就逻辑起点而言,要让法官内心确信则首先要自己内心确信,信任而不共情,要基于案件客观事实最大限度地真诚地信任当事人。其次,要知己知彼。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检索法官的裁判文书、论文,从中发现法官的观点立场,做好辩护准备。要尤其留心哪些影响法官内心确认的“隐性因素”和“关键细节”,做个有心人,而不要总是抱怨证据裁判规则立法太粗疏。最后,要讲好“辩方故事”,尤其对“罗生门”案件要构建严密的法律逻辑和情理逻辑,为法官内心确信提供充分的素材和基础。
杨矿生
中同律所主任杨矿生律师以《有效证据辩护要做好的几项基本工作》为题进行了分享。证据辩护是围绕着证据所开展的辩护活动,证据辩护的工作内容非常多,特别是要想实现有效证据辩护,有几项基本工作是不可缺少的。
一是熟悉卷宗证据材料。证据辩护的任务和目的就是要削弱和否定控方的单个证据,打破控方的指控证据链条。辩护律师要想开展证据辩护工作,首先就要对控方指控的证据非常熟悉,只有这样才能有针对性的开展证据辩护。二是会见核实证据。会见核实证据的工作非常重要,甚至可以说是我们会见中最重要的工作。我们会见中80%的精力都要用到核实证据上面来。三是调查取证。在很多案件中,侦查机关和调查机关所收集的证据材料,不全面,很难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因此,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就显得极其重要。从很多无罪判决的案件来看,调查取证能够起到颠覆性的效果。调查取证的线索从哪里来?从卷宗材料中找到相应的线索或者是从会见人的口中得到线索。总之,知彼知己,方能百战不殆。
嘉宾点评
易延友

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易延友对主题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
他认为,今天各位发言人所说的内容都是围绕证据辩护进行的,涉及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的问题、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调查取证和证据辩护的问题、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的问题,这些问题覆盖面非常的广。证据辩护的基本框架一个是调查取证,这属于进攻型的辩护;另外一个就是针对控方已有的证据提出质疑,这属于防御型的辩护。在刑事案件当中既可能有进攻型的辩护,也可能有防御型的辩护,也可能两者都有,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去决定不同的策略。我分享关于几个问题的想法。
第一个就是我认为调查取证非常重要。我记得我上研究生的时候写的第一篇论文就是论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我在这篇文章里面把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分为三种权利样态:一是自行调查取证,二是申请调查取证,三是参与调查取证。有时想从控方的指控体系、证据中去发现矛盾、漏洞比较困难。这时,律师就需要调取一些证据,采用主动的、积极的一种进攻型的辩护。比如说能够找到颠覆性的证据颠覆控方的证据体系的话,就获得了成功。
第二个就是律师采用防御型的辩护策略的问题。对检方的证据体系去提出质证的时候可以从多角度出发。我想要强调两个方面,一个就是关于这个证据的合法性的问题,我认为证据合法性存在两种不同的合法性。一种是为了确保真实的发现设置的一些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包括纪委的监察人员在取证方面的有一些技术性的规范。一种是为了保障人权,就是我们通常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三个问题是证明标准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明标准的规定,应该说可以说既是具体的,又是抽象的。
第四个问题是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证据辩护。刚才有两位同仁都讲过,如果是自己的当事人认罪认罚了,律师能不能够做无罪辩护,我认为是能的。
第五个问题是自行调查取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确实存在一些困难、一些风险。律师如何去成功的取得你想要的那些证据?我想可能需要天时地利人和。





活动期间,多名律师线下进行了交流互动。晚上19时,第14期中同“刑辩实战”实务研讨活动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文稿:赵玉来
编辑:湘 帅
照片:夏心丽
刑辩实战
·精彩课堂·

实例 实训 实用
中同“刑辩实战”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事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事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以“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内训外邀”,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培养“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自开展以来,先后围绕“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如何构思辩护观点”“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刑辩律师如何质证”等刑事辩护中的必备技能、疑难问题,举办了14期专题培训。活动邀请广大刑辩律师、律师协会、刑事法学专家、司法实务人员参加,致力于搭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平台,凝结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点滴力量。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得到越来越多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往期回顾
刑辩实战第11期: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
刑辩实战第10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9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
刑辩实战第8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7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
刑辩实战第6期: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
刑辩实战第5期: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
刑辩实战第4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
刑辩实战第3期:如何构建辩护思路
刑辩实战第2期: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
刑辩实战第1期: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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