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同观点 || 新《公司法》时代公司经营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

2024-04-29

作者:

来源:

彭靖雯


中同民商

本公众号第624篇,2024年第23篇

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自2005年以来《公司法》经历的第二次较大规模修订,新《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与注销程序、公司章程管理、股东权利的履行和保障等多个方面都进行了诸多调整。本文将从本次修订中受到较多关注的新增和调整股东出资义务及公司注册资本管理等相关条目入手,提示公司在新《公司法》时代下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风险。

在本次新《公司法》中,对股东出资期限的调整无疑是引起广泛讨论的话题之一。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中新增了“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将股东的最长出资期限写入法律规定。对比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要求股东在公司注册登记时就支付一定比例的认缴出资额的规定,此前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时限较为宽松。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部分公司股东不重视出资义务、设置不合理的出资期限,甚至企图通过调整出资时间逃避债务的情形。
本次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后,一方面,股东实缴出资义务将得到更好的落实,这有利于公司长期经营和保障债权人利益。另一方面,这也要求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保持更为审慎的态度,真正从公司发展需求出发,合理设置注册资本金和认缴出资期限,避免以简单粗暴地调高注册资本金的方式展现公司“实力”,进而导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除此之外,新《公司法》时代下,对公司股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需严格履行自身的出资义务外,股东还在某些情况下需承担因其他股东未实缴出资而产生的连带责任。因此,合理评估自身财务状况和公司经营前景是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后新设公司股东的必修课。

除影响新设公司的设立和经营以外,新规对现存公司的影响也不容忽视。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现存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期限上限以内,对于出资额和出资期限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尽管目前尚未出台针对现存公司调整出资期限的具体实施办法,但可以预见的是,相当一部分现存公司将在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前后,着手调整注册资本额及出资期限,以确保股东能够在法定期限内出资到位。
无论根据新《公司法》还是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均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资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届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可以预见,公司进行减资,将不可避免地面对提前清偿债务或对现有债务提供额外担保的风险。因此,提前梳理公司账目、与债权人保持良好沟通,及时构建符合新《公司法》、更合理的股东出资架构,是现存公司适应新《公司法》过程中应当考虑的必要举措。
新《公司法》中,另一个值得关注的亮点在于确立了公司的横向人格否认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各方可能承担的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那么这些公司将互相为彼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规定,一是明确了适用前提,即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的行为,二是明确了关联交易各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往曾发生过的利用规则漏洞、通过关联交易“金蝉脱壳”,逃避债务的行为,将受到承担连带责任的惩罚。
除上述列举的变化之外,本次新《公司法》在公司注册、股权转让、注册资本使用和管理、股东知情权、法定代表人责任、减资程序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变动。新《公司法》对公司经营的影响除制度层面上外,还将对公司经营策略、股东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虽然新《公司法》还未正式施行,各主管部门对新《公司法》的解释说明尚处于探索阶段,但无论对于现存公司还是对新设的公司,新《公司法》都无疑是一门必修课,需要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公司内部调整,做好风险管理、风险控制、风险规避。
本文刊载于《中外企业文化》2024年2期
编辑:李娜
校对:包  婷
审核:梁洪亮、郑彤

END


更

多

资

讯


-关注中同-

 声明|

本公众号发布署名作者文章均为原创,一切权利属于作者所有。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同律师”公众号及作者署名。本公众号文章仅供学习与交流,不代表任何的官方解读。需要白名单授权的请扫描底部二维码联系。

彭靖雯律师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私募基金与金融资管团队负责人

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士

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博士

清华大学博士后

中美两国律师执业资格

✎:擅长私募股权、金融资管、商事仲裁

☎:彭靖雯律师联系方式:010-82011988


包婷律师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私募基金及金融资管团队成员
目前主攻私募基金、金融资管及民商争议解决
☎:包婷律师联系方式:010-82011988

江镇东实习律师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学士
现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民商团队成员
目前主要研究金融法及公司法方向问题
☎:江镇实习律师联系方式:010-82011988



推荐阅读


●中同资讯 ‖ 中同律师参加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办的第十六届“刑辩十人”论坛
●中同公益 || “细胖说法”进社区之参与社区调解、举办“4·15国家安全教育日”与社区物业管理两场普法讲座
●中同公益 || “让法治为家庭保驾护航”——中同律师举办“预防校园欺凌 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宣讲会
●中同党建 ‖ 怀柔区司法局、区律师行业党组织领导及律师代表莅临中同律所交流研讨党建工作
●中同荣誉 || 中同律所再次荣获“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中同党建 ‖ 党建引领志愿行,雷锋精神永传承——中同所法律志愿服务进社区
●中同荣誉 ‖  德胜街道总工会“三优表彰”揭晓,中同律所精英荣获多项殊荣


2002

2024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于2002年创建,拥有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及律师辅助人员。中同律师熟知不同领域的法律法规,各自具有不同的业务专长,在多年实践与探索中,中同律师逐渐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了满足客户不同的法律需求,中同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刑事辩护、民事诉讼、商事诉讼与仲裁、知识产权、影视文化传媒、建筑与房地产、法律顾问、银行证券与保险、私募与投资并购、政府法律事务、环境与资源、涉外法律事务等十多个业务领域,由专业律师负责不同领域的法律事务,从而保证了律师在相关领域的专业化水平,并将专业分工与团体合作有机结合,充分运用资源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中同律师系列栏目


中同律师

公众号

中同刑辩

公众号

细胖说法

公众号

中同律师

网站链接

中同律师

业务联系

中同刑辩

视频号

细胖说法

视频号

转载授权

白名单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

电话:010-82011988
邮箱:zhongtonglaw@126.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3号燕莎盛世大厦八层
地铁:8号线安华桥站A口出


—如果喜欢,快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此文也许正是别人所需要的!感谢分享。


中同律师

免费咨询

请您保持电话畅通,我们将尽快与您联系,感谢您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