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同刑事 || 实事求是地陈述事实就是最好的策略——给被公安机关要求说明情况的当事人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24-06-26

作者:

来源:

杨国斌


中同刑事

本公众号第630篇,2024年第29篇


律师观点.✎



杨国斌


十多年的刑事辩护经历,见过形形色色的案件,遇到很多的当事人向我叫屈:第一份(或前几份)笔录上记录的不是事实,当时是警察说你承认了就没事了,就能回家了,我才这么说的,事实不是这样的。


有些当事人在第一份笔录中认的事情可能不是客观的事实,但是就因为最初的认罪供述致使后来被定罪、被判刑,人生走向完全改变,让人唏嘘不已。这样的情形并不少见。






曾经办过一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就属于上述情形。案件是这样的,A公司向B公司常年供货,两位公司老总也因为多年生意往来成为好朋友。后来B公司老总因病去世,B公司内部陷入纷争,向警方报案称A、B两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额40多万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接受A公司老总家属委托介入。第一次会见时,A公司老总向我叫屈:警察把我带到办案中心,说我不交代走不了,坦白了就让我回家,没办法我就按他们的意思承认了,当天还真让我回家了,可是现在还是把我抓了。


进入审判程序后,从在案证据看,指证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证据只有A公司老总的第一次讯问笔录、B公司的自认,以及与涉案金额不一致的资金返还的银行流水明细,而记录交易过程的财务单据完整齐备。


综合证据情况、案件案发背景、两公司之间有常年货物买卖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至少是存疑的。


但是,遗憾的是本案最终的结果是A公司老总一审判5年,上诉后二审改判3年。出现这种结果的重要原因还在于最初的认罪供述,没有坚持实事求是地陈述客观事实。


与此案的情况形成对比的是另一个案例。数年前,一位当事人C来咨询,说某地公安机关通知他去说明情况,该怎么办?经了解,是当事人之前曾委托邻居帮他办理某地的户口落户,现在公安机关发现此事涉及违法犯罪,通知他去说明详情。




 我向当事人提出两点建议:


1、此事是否涉嫌犯罪还不明确,不要焦虑;

2、到公安机关后一定实事求是的陈述情况,没做过的事别承认或认可,坚持事实与笔录陈述内容一致就是最好的对策。


后来C反馈,其坚定地贯彻了实事求是的对策,以证人身份平安返回,而和他同时在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的其他人都是拿着取保候审的手续回家。要知道,取保候审对应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仍然是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第一次问话对当事人而言非常关键,有可能会影响案件的走向,甚至决定着罪与无罪。对于牵涉到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应该怎么回答侦查机关的第一次问话呢?


上面的两个案例中就有答案。实事求是才是最优策略,也是保护自己不被冤枉、不被无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


转自:刑事辩护大家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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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刑事团队


杨国斌 律师

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社会职务:
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私募基金与股权投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实务研究会委员
北京市西城区法学会会员
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研究会委员
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MBA企业导师
荣誉:
北京市西城区律师行业优秀党员(2020-2021年度)
北京市西城区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2021-2022年度)
工作经验:曾就职于北京市人民警察学院(二警校),作为公安业务教研室教师组织实施多种性质的在职民警培训;曾于北京市西城区研修学院,担任教研员工作。2017年9月调入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执业,为知名刑辩律师杨矿生领衔的中同刑辩团队主要成员,从事刑事辩护。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执业重点为官员、企业家所涉及的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涉黑犯罪。

☎:杨国斌律师联系方式:136710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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