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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刑事 || 介入因素是否阻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之判断
发布时间:
2024-07-11
作者:
来源:
赵玉来


中同刑事
本公众号第636篇,2024年第35篇
律师观点.✎

赵玉来

一
怎样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假设在一个案件中出现了以下情况:A和B与C都有宿怨,有一天A和B在没有任何沟通的情况下同时向C开枪,有一枪打中了C的眉心,有一枪打中了C的心脏。在此情此景之下,能不能认定A和B开枪的行为与C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呢?这就涉及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
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如果要让某个行为人对某个或几个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就需要确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几个特点需要注意。
第一个特点是客观性。该特点表明因果关系是一种事实层面的判断。因此,应当坚持客观地进行判断。
第二个特点是时间上的先后性。时间上的先后性是指从发生的时间上看,原因是在先的,而结果则是在后的,二者之顺序不可颠倒。在刑事案件之中,要确定因果关系就需要先从危害行为中去寻找原因。
第三个特点是具有复杂性。因果关系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多因一果”,即多个实行行为的原因引起了一个危害结果之发生;另一种是“一因多果”,即一个实行行为引发了多种危害结果。确定复杂的因果关系需要分清主要关系和次要关系,并结合具体案件来具体进行判断。
二
介入因素是否阻断因果关系之判断方法
例如:李三抱着杀人的故意向王二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毒死人的毒药,王二吃了该食物。但在毒药还未发作的时候,张大开枪用子弹打死了王二。在这种情况下,李三的行为和王二的死亡结果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张大的行为造成了王二的死亡结果从而具有因果关系。
在一般的情况下,刑事案件的结果所对应的原因并不存在特别的疑问,但存在介入因素的场合,如何判断结果归属就成了问题。(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242页)在该种情况下,介入因素不仅是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的节点和核心,也是困扰司法实务之难题。(参见:商凤廷:《介入因素下客观归责理论之借鉴》,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年第6期。)
在一个案件中,判断介入因素是否能够阻断因果关系至少需要两个步骤。
首先,应当考虑原实行行为对于危害结果产生的条件性。如果原实行行为不能够让危害结果发生,由介入因素单独引起危害结果或者由介入因素和原实行行为叠加导致了危害结果发生,则存在阻断因果关系的可能性。
其次,考虑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如果介入因素是异常的,会阻断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不是异常的,则不会阻断因果关系。
转自:刑事辩护大家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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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刑事团队
赵玉来 律师
中同律师事务所刑事部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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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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