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同观点 || 驶入“自动驾驶时代”的法律挑战

发布时间:

2024-08-13

作者:

来源:

彭靖雯


中同民商

本公众号第647篇,2024年第46篇


本文共1767字,阅读约需要4分钟

“人工智能+”在今年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预示着我国从产业变革到立法革新将全面迈进人工智能时代。自动驾驶技术是人工智能在汽车领域里最典型的应用场景,它代表了未来交通运输的发展方向,因自动驾驶技术的应用有望提高交通效率、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减少能源消耗,其发展正在全球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

在我国,自动驾驶等智能化驾驶技术的发展受到了技术、法律、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随着相关标准的持续出台,智能化驾驶技术商业落地的条件也正在逐步完善。就法律层面来讲,我国法律尚未完成针对自动驾驶等智能驾驶技术的新法制定和旧法修订,因此也没有允许完全意义上的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本文将基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探讨自动驾驶汽车可能面临的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方面的法律挑战。

从立法考量角度来讲,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自动驾驶过程中引发的交通事故风险及其责任分配问题。2016年2月,Google无人驾驶汽车测试时,因自身错误而引发全球首例事故。同年5月和7月,特斯拉Model S 的两位车主在使用自动驾驶功能时因发生车祸而丧生。2018年3月,由于未能识别出行人,优步(Uber)自动驾驶汽车在美国亚利桑那州撞上横穿马路的行人,直接导致该名妇女死亡,这也是自动驾驶汽车致行人死亡的第一案。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规制我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主要法律,也是智能化驾驶技术的主要顶层法律,其中目前尚无与智能化驾驶相关的规定。而《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2023年版)》等规章与行业政策的陆续出台,重庆市、天津市等城市发布的《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智能化驾驶技术的发展,但这些规章和行业政策尚无法为智能化驾驶提供系统的制度设计。

对于智能化驾驶的相关立法,学界展开了很多讨论。有部分学者认为,若自动驾驶系统依据算法和数据自主学习独立作出侵权行为时,侵权责任主体以及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需要依据全新的法律体系来加以明确。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智能化驾驶所涉及到的民事侵权问题可以分为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和产品责任两个层次进行归责。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归责原则,自动驾驶汽车之间、自动驾驶汽车和传统汽车之间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各方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自动驾驶汽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有在使用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员能够证明自己及驾驶设备完全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不承担侵权责任。自动驾驶汽车和车内乘员之间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即在确认车辆发生质量问题时,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在自动驾驶汽车中,驾驶者与技术系统之间责任的界定将成为一个重要课题,需要综合考虑技术故障、人为操控、监管责任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除了上述提到的交通事故责任分配的难题,与智能化驾驶相关的另一个法律挑战聚焦于数据和网络安全。智能化驾驶、自动驾驶技术的普及将带来大量的用户数据,如位置信息、行车轨迹等,包括上文中提到的事故归责中均需要使用到大量的用户数据。用户的行驶记录、操作记录、环境信息甚至个人设置偏好等数据都具有很高的隐私属性和商业价值,极有可能成为泄露和滥用的对象。因此,保护智能化驾驶汽车的数据安全和隐私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我国需要建立完善的数据保护法律体系,规范数据的收集、使用和存储。智能化驾驶技术依赖强大的物联网和智慧道路系统,一旦遭遇黑客等网络技术袭击将带来较大的系统性风险,需要依靠法律和技术手段加强对自动驾驶汽车系统的安全监管,防范数据泄露和黑客攻击等风险。这也是智能化驾驶车企要面临的重要挑战。

工信部公布的相关数据显示,2023年上半年,我国搭载辅助自动驾驶系统的智能网联乘用车市场渗透率达到42.4%;截至2023年底,全国已建设17家国家级测试示范区、7个车联网先导区,开放测试示范道路2.2万多公里。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落地正在稳步推进。在推动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发展的同时,我国需要加快立法进程,明确法律责任和规范,保障交通安全、数据安全和隐私权,为自动驾驶汽车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来源:《中外企业文化》2024年5期

END


更

多

资

讯


-关注中同-

 声明|

本公众号发布署名作者文章均为原创,一切权利属于作者所有。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同律师”公众号及作者署名。本公众号文章仅供学习与交流,不代表任何的官方解读。需要白名单授权的请扫描底部二维码联系。

彭靖雯律师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私募基金与金融资管团队负责人

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士

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博士

清华大学博士后

中美两国律师执业资格

✎:擅长私募股权、金融资管、商事仲裁

☎:彭靖雯律师联系方式:010-82011988



推荐阅读


●中同观点 || 转载:中同律师李莉接受北京商报采访,谈“查处2600余起 北京交通部门严打出租车拒载乱收费”
●中同党建 ‖  军装换律袍 初心不改 赤诚依旧
●中同观点 || 青年律师加入知名律师团队后,怎样才能实现“狂飙”?
●中同党建 ‖ 北京市西城区律师行业党组织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中同刑事 || 委托专业刑辩律师才是为家人提供有效帮助的正途——给刑事案件当事人家属的建议
●中同荣誉 ‖  中同支部、第四联合党支部及中同律师代表在2023-2024年度西城区律师行业党建先进典型评选活动中荣获多项表彰
●中同刑事 || 律师有效会见的基本要领




2002

2024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于2002年创建,拥有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及律师辅助人员。中同律师熟知不同领域的法律法规,各自具有不同的业务专长,在多年实践与探索中,中同律师逐渐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了满足客户不同的法律需求,中同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刑事辩护、民事诉讼、商事诉讼与仲裁、知识产权、影视文化传媒、建筑与房地产、法律顾问、银行证券与保险、私募与投资并购、政府法律事务、环境与资源、涉外法律事务等十多个业务领域,由专业律师负责不同领域的法律事务,从而保证了律师在相关领域的专业化水平,并将专业分工与团体合作有机结合,充分运用资源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中同律师系列栏目


中同律师

公众号

中同刑辩

公众号

细胖说法

公众号

中同律师

网站链接

中同律师

业务联系

中同刑辩

视频号

细胖说法

视频号

转载授权

白名单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

电话:010-82011988
邮箱:zhongtonglaw@126.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3号燕莎盛世大厦八层
地铁:8号线安华桥站A口出


—如果喜欢,快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此文也许正是别人所需要的!感谢分享。


中同律师

免费咨询

请您保持电话畅通,我们将尽快与您联系,感谢您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