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同观点 || 浅谈教育培训行业退费难问题

发布时间:

2025-01-17

作者:

来源:

薄学


中同民商

本公众号第679篇,2025年第05篇

律师观点.

教育培训行业中有些机构,为了确保生源,往往会采取各种方式,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宣传。其中,不乏有培训机构将其教学质量进行夸大宣传,或是以极低的退费条件引导消费者报名参加课程,但在消费者满足退费条件时拒绝兑现承诺。对此,消费者一方面要忧心培训机构卷款跑路,另一方面又被培训机构的退费难问题而深深困扰。笔者曾代理了这样一起培训机构退费的案件。




2024年5月4日,上市企业某公司旗下的编程课程教育品牌A品牌的工作人员主动联系了笔者的委托人王先生,向其推荐该机构线上培训课程“NOC大赛-省赛(选拔赛)集训班”,并承诺王先生之子报名参加该课程后,若未能在“2024白名单比赛全国中小学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大赛(NOC)”省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的成绩,则全额退还学费。本着对上市企业以及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的承诺的信任,王先生于2024年5月6日购买了该课程。

王先生在其子完成了由培训机构提供的直播课程的学习后,为其子报名参加了NOC比赛,但最终仅获得小学低年组三等奖,王先生要求培训机构按约定全额退还培训费。然而,培训机构在满足退款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各种退款方案但就是拒绝全额现金退款。王先生遂于同年11月,以A品牌的运营公司上海某教育科技公司为被告,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培训机构退还培训费,并给付三倍赔偿金。


在进入诉讼阶段的11月份,培训机构时隔6个月,首次提出其不予退款的原因,称系王先生之子未能完成NOC官方课程的10次先导课。在此之前,培训机构或是称仅支持部分退款,或是提出为王先生提供优惠券等替代方案,总之从未表示过王先生不满足退款条件。笔者分析证据后,认为培训机构的主张是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首先,10次先导课并非培训机构提供,而是由NOC官方提供;其次,培训机构此前也并未明确先导课的具体内容。10次先导课程无法通过培训机构的平台收看,在不了解存在先导课的情况下,学员也无从知晓需要收看先导课;再次,培训机构收取高昂的培训费,却在发现学生完成了培训机构提供的课程,而未观看NOC官方的先导课后,既未敦促学生观看课程,又未提醒家长未观看先导课会影响培训费退费;最后,培训机构在退款条件成就后,先承诺部分退款,在进入诉讼阶段,又提出完全相悖的理由,称学生“没有完成课程内容”,不符合退款条件,不予退款,违反诚信原则。笔者认为,应认定培训机构在推广培训课程时,采用虚假宣传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培训费全额退费的诉请,认为“被告在诱导原告进行消费后,原告儿子未能取得省赛最低保过二等奖,理应按照承诺向原告退费。”但并未支持关于三倍赔偿的诉请。

笔者对人民法院未认定培训机构构成欺诈消费者,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培训机构在退款条件成就时,以完全相悖的理由拒绝退款,应认定培训机构在推广培训课程时采用虚假宣传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培训机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先生也是法律从业人员,维权尚且如此困难,那么非法律人员的维权难度可想而知。
实践中,存在大量消费者在面临培训机构满足退款条件却拖延不予退款的问题时,因为繁琐而漫长的退费程序而放弃维权。这也是某些不良培训机构想要达到的目的,即在签订合同前,以极低的退费门槛引诱消费者报名课程,而当消费者满足退费条件时,又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但凡消费者不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培训机构就不会同意退费。
这种做法既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变相逼迫消费者放弃维权,长此以往,也将增加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如果所有案件都只能等到向法院起诉才能够得到解决,其结果必将导致法院案件增多。同时,若不对培训机构的这类行为予以惩戒,也将影响教培行业的发展前景,令生源减少的培训机构雪上加霜。
总而言之,笔者建议消费者在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合同时,对低门槛退费条件等充满诱惑力的宣传保持警惕,仔细审查培训机构的经营情况、合同条款,并通过社交媒体平台等途径对培训机构的诚信情况进行调查。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对教培行业现阶段的种种乱象能够予以重视,对其进行立律规制、守法引导和司法教育,从而改善教培行业的经营环境,有效解决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维权难的问题。
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文章:薄 学

编辑:孔雨欣  

校对:包 婷  

审核:郑彤、梁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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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学实习律师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2023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加入团队。主要业务方向为企业劳动用工合规及劳动纠纷案件。
毕业于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日语专业,毕业后前往广岛大学留学,取得高等教育学硕士学位。执业前,从事食品研发工作,对于产品研发风险防控,具有一定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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