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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资讯 || 中同律所主任杨矿生律师受邀参加第一届盈科全球刑民交叉法律论坛
发布时间:
2025-04-20
作者:
来源:
中同刑辩团队


赵玉来
本公众号第702篇,2025年第28篇
中同资讯
INFORMATION
在人间四月天,邂逅美好。
2025年4月17日下午,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主办,盈科全球刑民交叉法律服务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民交叉研究中心承办的第一届盈科全球刑民交叉法律论坛刑民交叉法律理论与实务论坛在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2号楼25层盈科厅举办,来自高校、律所以及企业的人员近百人现场参加了论坛活动。盈科全球董事会副主任、中国区董事会主任李正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执行院长、博士生导师王志远教授发表了致辞,盈科全球刑民交叉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刘知函博士主持了本次论坛。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同律所”)主任杨矿生律师受邀参加本次论坛,并以《无罪辩护中的民商事思维》进行了主题发言。中同律所刑事业务部副主任赵玉来律师也受邀参加论坛。




辩护律师在“无罪辩护”中运用“民商事思维”,是指律师在分析案件时,借鉴民商事法律中的逻辑、规则或法律关系,来论证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思维方式的核心在于通过民事或商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否定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从而为被告人争取无罪结果。
民商事思维用于无罪辩护的场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运用商事交易惯例解释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例如通过行业惯例分析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可以增强无罪辩护的理由。
二是通过合同条款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等证明没有犯罪的故意和目的。这种思维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辩护中运用的相当普遍。
三是运用公司法的治理结构的原则,来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相关指控是错误的。在实践中,很多办案机关就把民营企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及经营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管理层次,认定成为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把公司的章程就设定为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规约。在这方面,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就可以援引来证明不属于组织特征。
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经济犯罪中,运用民商事思维进行辩护更具优势。但是,运用民事商事思维时也要注意不可直接替代刑事辩护逻辑,仍然需要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核心进行辩护,确保辩护效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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